中山地区招商引资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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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地区招商引资政策 为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推动全市经济的发展,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 (一)涉外税收 1.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若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是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部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设在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蕞长不得超过五年。 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头部、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的。 2.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 (1)增值税:对境内销售的有形动产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动产货物征收。税率分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实行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消费税:对在国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税法列举的11项应税消费品征收,如烟酒、化妆品、小汽车等。 (3)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税率分别为3%、5%、20%三档。 (4)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5)关税:我国海关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境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进出口税则是按商品分类目录编制的关税税率表,其中进口税率订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目前我国使用的计税方法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除进出口关税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海关在进口环节还代征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进口应税消费的消费税。 3.其他税种 (1)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华侨、港、澳、台胞和外籍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给个人(不论是否属于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依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3)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4)城市房地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对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5)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道路及河流、海域行驶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中山市投资优惠措施 1、经市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 (1)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市分成部分优惠每亩2000元;(2)经市发展计划局确认为优先鼓励发展项目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市分成部分再优惠每亩3000元;(3)相关的办证费用按镇区基准地价下调20%计收。 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确认依据是:(1)内资工业项目根据国家、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优先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产品、技术目录确认;(2)外资工业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实施)中鼓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确认;(3)对已形成的灯饰、五金、家电、空调、服装、家具和食品等特色工业镇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给予确认。 “三来一补”企业可参照外资工业项目给予以上优惠政策。 2、中山市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的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经市三产办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用地办证费用优惠:(1)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点和高档酒店建设项目;(2)其他符合《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3]20号)及《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3]21号)规定的现代流通业、旅游业项目。 优惠措施如下:(1)对经市三产办确认的市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市留成部分优惠每亩5000元;(2)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现代流通业及旅游业鼓励发展项目,从土地流转收益金市留成部分中给予50%的资金扶持,蕞高不超过每亩5000元。 3、为减轻企业负担,并鼓励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从2001年5月1日起,我市变电站10千伏出线和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各镇区工业园(区)内10千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由电力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出资建设、统一管理。 4、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投资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到下列条件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准予每一商户办理一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特大型商户在原办理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相应的增加 5、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6、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50万美元(或人民币400万元)以上的,准许其在国内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1人转为中山常住户口;若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50万美元(或人民币1200万元)以上的,准许其上述人员2-3人转为中山常住户口。 7、出国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及学有成就的人员回国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项目,或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均保证他们来去自由,个人生活用品携带入境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按规定完税后汇出自由,公安、海关、外事、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 8、对外来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其在中山市内的生活消费,以及在市内采购设备、原材料、辅料等物资,均与本地市民和市内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9、三来一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的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而内销,须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10、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权限范围内审批的投资项目,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事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三来一补”项目的申请,属本市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须向申办者说明理由。 11、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市物价局核定才能依法征收,对有幅度的收费项目按低限标准收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市物价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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