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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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5〕15号)同时废止。
头部条 为加快我市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产出效率,完善龙头企业或产业集群发展配套环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科学规划和试行商品厂房项目,规范商品厂房项目的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参照《城市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
开发经营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是指
开发企业在中山市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品厂房,销售、出租商品厂房或者转让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我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以合法创新、谨慎适度为原则,以“镇区规划申请、部门联合评审、规范报建审批、严格批后监管”的管理方式,规范有序地推进商品厂房租售市场的发展。
第四条 成立“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发展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公安消防局、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议商品厂房发展规划、有关评估报告等。
第五条 由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以下统称镇区)组织编写《本镇(区)商品厂房发展规划》并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评审(可增加若干名专家参与投票),评审通过后即获得规划准入资格。该规划须结合本镇区产业发展情况,充分论证发展商品厂房项目(平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全镇及周边地区产业发展环境、本镇发展商品厂房的市场需求、商品厂房开发项目计划、项目用地条件、服务配套设施、交通支撑能力、项目产业发展类型、投资规模、综合效益预测等内容。
第六条 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型商品厂房项目,主要是以标准厂房为主,侧重为大企业做配套,或为产业集群发展提供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重点考虑土地资源紧张,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镇区。
(二)拟公开出让的不小于50亩的工业用地(位于镇区商品厂房发展规划区的用地可以按照商品厂房的用途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时参照经营性用地出让政策进行公开出让,须明确商品厂房用途,并设定产业发展类型、规划设计条件、环保要求、建筑面积租售比等条件,并在土地证备注栏明确项目性质);
为保障商品厂房项目依规有序进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以上准入条件从严进行把关,会同属地镇区对商品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后产业入驻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负责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项目和企业进行处理。
组建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已取得
开发资质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拟开发项目符合已批准的镇区商品厂房项目发展规划并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用地条件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所在镇区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凭镇区出具的意见和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核意见,涉及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还需凭商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相关立项、报建手续(相关手续可参照经营性
(三)严格审查划分单元分区,明确标注租赁单元;每个单元均应符合交通、消防安全要求,每个蕞小单元必须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适用;对于产业型商品厂房,蕞小单元为单栋厂房的整层,在方案审查时必须明确。
(五)禁止商品厂房变相成为商业、住宅用房。严格审核设计图纸,凡商品厂房建筑设计图纸,不得有诸如厨房、阳台、烟道等居住功能设计内容(配套用房除外,宿舍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5%),配套用房不得出售。
第十四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就是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再按照法定程序将指标落实到控规中。不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按有关程序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款,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凡纳入中山市44个工业园区改造或锌铁棚改造的项目,且被认定为商品厂房试点并列为市重点项目的工业用地,若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该地块基准容积率可认定为2.5。
项目所在镇区与建设单位要签订动工监管协议。此类项目须按宗地计算,已报建并已领取施工许可,实际动工面积达到或超过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可享受该政策。宗地未报建部分和未动工的其余部分,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执行;若协议建设期限已到期,尚未竣工验收的部分,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缴相关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预售商品厂房时,必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并领取商品厂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预售的商品厂房,在刊登售房广告时,须载明商品厂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七)申请预售说明报告(包括商品房的位置、地点、型号、栋号、面积、户数、装修标准、售价、销售计划等,必须确定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和写明目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要求为7层及7层以下要全部封顶,7层以上要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商品房预售现场进度勘查登记表、销售价格表;
第二十一条 新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自厂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确认产权,领取
登记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出售厂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厂房总建筑面积的95%,市国土资源局对租赁单元不予办理
权转移登记手续。厂房的物业管理责任由商品厂房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每个镇区商品厂房项目发展评估及可持续发展管控,镇区在发展下一个(批)商品厂房项目前,必须向联席会议提交上一个(批)商品厂房项目的发展评估报告,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启动下一个(批)商品厂房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开发资质证书。如有违反者,由发证机关根据《广东省
开发经营条例》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开发资格的处分。
第三十条 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图纸施工。监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施工监管中如发现违建问题,应及时向规划及执法部门反馈情况,迅速依法依规予以制止。不能整改者,不得办理规划验收和综合验收,停办预售许可和确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凡经批准建设的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如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等部门不得进行相关验收手续,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品厂房项目所在镇区必须加强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审批后的施工及租售监管工作,若出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销售等重大违法行为,将追究镇区相关人员责任,停止该镇区今后同类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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