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重点项目认定试行办法
头部条 为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性战略和创新驱动
发展核心战略,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点引进一批优质项 目并推动项目落实,发挥创新驱动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的推动力,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结合东区产业发展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区重点项目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目认定工作。 第四条 东区重点项目认定范围 (一)金融企业;包括消费金融、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民营 银行、小额贷款、商业保理、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风险 投资基金、 科技成果孵化基金、 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 等业态。 (二)文化创意企业;包括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活动线上推广、 文化成果转化、文化产权交易、现代工业设计、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数 字出版、数字教育、数字媒体等业态。 (三)现代物流企业;包括综合物流、专业物流、生产物流、 保税物流、第三方物流(包括规模仓储、物理自动化管理等) 、第四 方物流(包括物流规划、物流咨询、物流信息系统、供应链管理等) 、
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东区重点项
电商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标准化建设、物流 金融服务等业态。 (四)研发与技术服务企业;包括创业孵化服务、研发服务、 第三方检验检测、标准查询、科技咨询、三维科技、节能环保、软 件工具开发、数字化仿真设计、技术交易等业态。 (五)专业服务企业;包括政策法律、会计审计、经济鉴证、 专业会展、商务咨询、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资质认证、标准 制定、品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知识产权交易等业态。 (六)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大数据 应用、物联网应用、云计算应用、专业知识库、智能家居、远程控 制、智慧生产(包括机器人智能化联网、人机协作、操作系统等)、 智慧农业(包括食品溯源防伪、实时图像与视频监控、可视化远程 诊断等)、智慧城市、AR/VR 公共服务平台等业态。 (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商服务、移 动支付、电子认证、电子货币交换、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众筹、社 区团购、定制服务、网订店取、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包括物流分拨、 快件自取、电子缴费、公共查询等便民服务)等业态。 (八)健康服务企业;包括医疗保健、居家养老、家庭医生、 家庭护理、中医保健、健康管理、远程医疗、移动医疗、基因诊疗、 云健康管理、健康风险评估、健康旅游、健康文化等业态。 第五条 东区重点项目企业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2018 年 7 月 1 日起,在东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东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区 汇缴所得税; (三)项目企业实缴注册资金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办公场 地 500 平方米以上; (四)项目企业依法登记成立后一个统计年度内,被相关部 门纳入东区上规上限企业统计名录库,由于统计制度规定不能纳 入的,项目须对东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产业发展有显著贡献; (五) 项目具有一定成长性, 经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之日起 3 年内每年营业收入增长 20%以上。 第六条 东区重点项目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单位按要求向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 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 组审核;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审核的项目名单 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东区 党工委、办事处备案后由东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东区重点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区重点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针对本办法第九条的承诺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经国土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屋租赁部门登 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及发票等凭证。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对以下类型的项目,经东区办事处批准,在认定条 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一)国内外知名企业、中央企业、上市企业在本市注册的 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经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的其他 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对东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 项目。 (三)被纳入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库或被认定为中山市招商 引资重点项目的。 第九条 经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的相关企业须向东区办事处 承诺 5 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 未经同意擅自迁出者,须按东区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无条件退回所 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 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东区重点 项目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出东区重点项目 库,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经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的相关企业有变更企业名
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须真实可靠。经核实属 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已认 定为东区重点项目的,取消其认定资格,退缴其所获扶持资金;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 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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