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产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
头部条 为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性战略和创新驱动 发展核心战略,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产业园区为载体扩 大招商引资,形成集聚效应,带动东区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创新驱 动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推动力,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 质量和效益,结合东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区产业园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东区产业园 区认定工作。
第四条 东区产业园区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利用东区村集体物业进行改造并于年月日后改造完成, 产业园区面积平方米以上、产业园区投入资金在元平方米以上; (二)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在东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在东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 行统一核算,并在东区汇缴所得税; (四)产业园区招商面积超过才可提出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申 请; (五)产业园区原则上只准许适量简餐配套、零售等项目进驻,
进驻面积不超过产业园区面积的。 (六)产业园区入驻项目须符合东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于经
由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的技术含量较高、 成长性较好、对东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入驻产业园 区,给予优先考虑及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 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审核的产业园区名单 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东区党 工委、办事处备案后由东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东区产业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针对本办法 第八条的承诺书。 (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四)产业园区有效产权证明材料。 (五)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关于产业园区打造投入的财务审 计报告。 (六)产业园区平面设计图。
(七)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八)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对一些特定类型的产业园区,经东区办事处批准, 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 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须向东区办事 处承诺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 未经同意擅自迁出者,须按东区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无条件退回所 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 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经东区认 定的产业园区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出东区 重点项目库,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有变更企业名 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须真 实可靠。经核实属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东区 产业园区;已经认定为东区产业园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退缴 其所获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
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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