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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丨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admin1年前 (2024-09-27)中山产业信息42

  政策发布丨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策发布丨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 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 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 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服务设施包 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面积应大于2公顷。产业用房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 用房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配套服务设施可随产业用房按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建筑 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割转让。

  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发展区域、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区域。

  (三)属国有工业用地通过“三旧”改造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三旧”改造的“工改M0”)的,还应符合“三旧”改造规 划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选址范围如下:

  (一)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岐江新城、民众创新园范围选取试点,其中翠亨新区马鞍岛范围依规划可允许已出让工 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

  (二)其余镇区原则上可布设1个项目,且应为“三旧”改造的“工改M0”或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 地。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布局。

  (一)开发主体或法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 的企业依法予以禁入。

  (二)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产业政策、控制指标等方面对新型产业有具体规定的,准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规定。

  (三)根据项目情况,市政府设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实行产业准入认定制度。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提出申请,由 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准入主体资格、项目选址、产业类型、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并出具产业准入认定意见。

  第九条新型产业用地控制指标控制要求:容积率3.5-6.0;建筑密度不超过40%;绿地率10%-20%;建筑高度不超过120 米;配套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具体指标应纳入项目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第十条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消防、建筑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范等有关要求。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 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各类用房均应按照公建化立面进行设 计,并与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产业用房与配套服务设施应尽量分开设置。

  第十一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须采取公开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的“工改M0”和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可采 取协议方式出让。

  (一)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局拟订出让方案并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 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公开出让文件、发布公告,实施公开网上竞价出让,并审核 竞买人资格、见证交易过程、确定交易结果。

  (三)公开交易成交后,竞得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与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四)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付清成交价款后,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竞得人,并签订《土地交付 确定书》。

  (五)土地交付完成后,竞得人持规划许可证、缴纳出让金单据及完税证明等资料,办理核发批文及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三旧”改造的“工改M0”协议出让流程:

  (一)属地镇区政府组织土地使用权人申报改造方案,市城市更新局按程序审核改造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 议;土地使用权人与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接受镇区政府监管。

  (四)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已出让工业用地(含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协议出让流程:

  (一)涉及闲置的工业用地须先完成闲置处置。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申请。

  (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材料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及三线图、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变更协议,土地使用权人与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接受镇区 政府监管。

  (五)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和“三旧”改造的“工改M0”按最高年限50年出让;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按照

  第十六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和“三旧”改造的“工改M0”按最高年限50年出让;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按照 原工业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七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应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原则上按照商业服务业用 地市场评估价的35%确定(经领导小组认定需要支持的产业项目,可下调至25%),但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三旧”改造的“工改M0”市场评估价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确定,但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开发主 体须按新型产业用地与工业用地的现市场评估价差额补缴土地价款。

  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新型产业用地市场评估价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确定,但不得低 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开发主体须按新型产业用地与工业用地的现市场评估价差额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八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按以下原则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或产业用房。

  (一)“三旧”改造的“工改M0”项目,须按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土地总面积15%且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土地无偿移交政 府;按上述比例计算无偿移交的土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不少于改造项目计容建筑总面积10%的 公益性建筑。

  (二)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需按计容建筑总面积的10%提供产业用房,该部分产业用房归市级政 府所有。

  第十九条开发主体有义务向买受方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 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买受方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前 提条件,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首次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复书及规划验收图纸);

  (八)修建人防工程的报建、验收资料或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核准意见;

  第二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合同中约定条件后,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 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

  (一)开发主体自持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产业用房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1%,自持时间不少 于15年。

  (二)产业用房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四)可分割部分的产业用房由开发主体通过现售方式出让的,属首次转让。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产业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买受方再次转让的,均属二次转让;通过股权转让将产业用房作为资产注入其他 公司的,参照二次转让进行管理。

  完成首次转移登记届满2年的产业用房再次转让的,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按原销售价格进行 回购。原开发主体、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方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履约监管合同由项目所在镇区政府与开发主体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履约监管合同要求的项目,责令开发主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履约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九条开发主体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合同的,项目所在的镇区政府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以 下措施:

  (一)向市自然资源局提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报市政府同意, 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

  (一)协助镇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R&D投 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

  (二)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 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属地政府进行查处、处罚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项目所在镇区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应加强对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日常巡查,按照约定条款对开发主体和入驻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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