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厂房只租不管一案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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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厂房只租不管,一案双罚!
安全生产不仅事关企业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在日常安全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识不足,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为全面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精准执法阶段落地见效,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分包分租违法违规行为,三乡镇应急管理局严格执法,依法对涉案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案双罚”,切实发挥执法震慑作用。
2023年6月15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公司开展“分包分租园区”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管理的园区缺乏有效的安全措施,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极易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虽与园区内的承租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亦未发现该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出租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对涉案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出租方在将厂房出租给企业时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知悉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确保承租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期间,出租方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对承租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安全隐患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企业未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至镇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头部款规定: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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