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严查“两违”!横栏镇责令业主依法拆除违建厂房约2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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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严查“两违”!横栏镇责令业主依法拆除违建厂房约2300平方米
近日,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横栏镇新茂工业大道某厂房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已建成1幢3层厂房,及多处锌铁棚厂房。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相关报建资料,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补办相关报建手续。
镇执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该处存在4幢锌铁棚厂房,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超出建筑红线,属于违法建设,违建面积合计2371.53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头部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镇执法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业主拆除4幢锌铁棚厂房合计面积2371.53平方米。
该违法建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多次上门走访,解释违法事实及依据的相关法律,同时,表明横栏镇对违法建设“零容忍”的工作态度,当事人也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和违建的危害,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厂房。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各土地权利人,切勿心存侥幸,要按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依法依规开展建设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下阶段,横栏镇将继续以“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为目标,对辖区内“两违”行为保持高压整治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顶风违建,坚决遏制各类“两违”行为蔓延趋势。
第四十条头部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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