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高标准厂房分割转让须满足三个条件
我市《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厂房和商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分割转移登记。
根据征求意见稿,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在2.0及以上,建筑密度不小于35%,层数在4层及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分割转移登记。分割转让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应用于引进政府鼓励的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标准厂房和商业大厦的分割转让要满足三个条件:不动产权利人属制造业企业;建设应使用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40亩,属“三旧”改造项目的面积不小于10亩。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可进行分割转让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分割、转让时,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份额转移,按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登记发证并注记,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山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