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华丽趋时制衣厂、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条、头部百零二条、头部百零三条、头部百五十四条头部款第(四)项,《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头部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谢**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100号(12层)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7)易2×**;房产证号:C5××**]价值相当于301835.7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谢**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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