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廖锦浩的《询问笔录》一份、廖锦浩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李凤结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2〕第2-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由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2〕第2-13号)非当事人本人签收,本单位于2022年3月8日在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2〕第2-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2022年4月7日公告送达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4.1.1)》中第二方面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中第(一)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为: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起三个月内拆除建筑物违法加建的部分,整改至与报建方案一致,即整改为地上6层框架结构、基底面积1995平方米、报建规模12195平方米的厂房。
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2]第2-14号),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头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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