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
头部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产业发 展空间,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城 市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旧厂房,是指城乡建成区内建成较早 的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 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旧厂房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第三条【工作原则】旧厂房改造应当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 利用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完善公共服务,为人才创新 发展提供动力;有利于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有利于发展和壮大集体 经济;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有利于全面提升社会服务和 管理水平。
旧厂房改造以低效工业园区升级改造为重点,实行连片策划、 分类实施。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政策拟 订、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简称镇街政府)开展工业信息普
查、低效工业园区范围划定,建立工业园区信息平台等工作;市商 务主管部门明确准入产业和标准;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 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 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各镇街政府统筹组织本辖区工业信息普查、划定改造范围,单 元计划编制以及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调查基础数据及工业片区划定】各镇街政府对辖区拟 改造范围内土地产权、建筑现状、功能用途及进驻企业等情况,以 0.5平方公里以上的连片街区为标准,以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贡献为 主要参考,兼顾产业类型、年产值、从业人口、建筑现状等情况, 统筹划定拟改造片区。
第六条【编制单元计划】单元计划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 求,衔接周边区域的城市功能,整体自主平衡经济指标,研究确定 片区功能定位、管控要求、开发强度、交通组织、公共服务、生态 空间等。编制单元计划应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方案。
单元计划由镇街政府组织编制,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 15 日。 公示期间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部门联审。公示结 束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编制单元规划】根据单元计划,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组织镇街政府编制单元规划草案,组织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进行 社会公示不少于 30 日。公示结束后,连同城市设计方案一并报市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出台前,涉及土规不符问题的改造项目, 可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工改工”宗地改造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先行按照控制性详细 规划实施,相关规划指标纳入单元计划、单元规划编制进行统筹:
(一)各镇街划定近期改造范围内的; (二)宗地四至范围不与居住类用地相邻; (三)宗地面积不小于 50 亩; (四)引进的产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并经市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同意的。
第八条【分类实施】旧厂房改造可采用权利人自主改造、政府 整备改造、村企合作改造等方式分类实施。
第九条【自主改造流程】权利人自主改造的,由镇街政府组织 权利人编制改造方案,经镇街政府组织审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组织部门联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政府整备改造流程】通过政府整备土地实施改造的,
由镇街政府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报镇街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市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部门联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政 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 人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权利人交储】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保护线 划定规划范围外的工业用地,规划为住宅、商服用途,土地权利人 自行搬(拆)迁整理土地后交政府的,由土地权利人与市土地储备 中心(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和镇街政府合作)签订协议,经市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审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土 地使用权。该类土地参照市土地储备中心统管用地管理。
经批准后,先按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 1.2 倍补偿原土地权利 人;待土地公开出让后,按照出让用地容积率 2.5 以下部分的出让 成交价款的 50%,扣除已补偿部分后,余款补偿原土地权利人。 土地公开出让涉及竞配建房等要求的,竞配建部分不纳入土地收益 补偿。
第十二条【改造方案、招商方案的审批】村集体通过公开方式 选定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在确定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镇 街政府指导村集体同步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和招商方案进行公开遴 选。
村企合作的改造方案、招商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村集体表决、 镇街政府审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部门联审后,报市政府审
批。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15 日。 其中,项目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的,改造方案、招商
方案须征得村集体成员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户代表签 名同意;其他情形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表决。
第十三条【公开遴选合作企业流程】村集体通过公开方式选定 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招商方案获批 后由村集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照《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 面改造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流程执行。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村集体按有关规定通过市农村集 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选取合作的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村企合作企业要求】参与村企合作改造的市场主体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开发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近5年内作为“三旧”全面改 造项目改造主体; (三)涉及连片综合改造的,应具备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及资 金能力。 (四)近3年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不良记录; (五)根据项目实际需设置的其他条件。 允许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投,但联合体内的成员数不得超过 2家。
第十五条【交易保证金】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遴选村 企合作市场主体的,应当按照每个项目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标准缴 纳交易保证金。选定的合作企业交易保证金及相应利息转为履约保 证金,转入镇街政府指定账户,由镇街政府、合作企业、监管账户 开户银行、村集体共同监管。
第十六条【成立项目公司】公开选定合作企业后,合作协议约 定的主体应当在中山市成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未经 镇街政府同意,不得申请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股权、变更股 东。
第十七条【优化入库地块管理】优化“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地 块的管理:
(一)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实施建设, 用地容积率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 24 号)下限要求的,可以整宗用地标图入库。
(二)经土地权利人申请,改造宗地可以按照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上盖建筑物占比 30%返算缩减入库,其中土地权利人交政 府整备的,入库部分按规定享受土地收益补偿;涉及改造后贡献奖 励的,以入库部分面积占整宗用地的比例折算奖励标准;涉及延长 土地使用年限的,入库占比超过 80%可按整宗用地享受。
第十八条【支持完善用地手续】 项目用地面积达到 0.667 公顷 (折 10 亩)以上的历史用地,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加快完善用地 手续:
(一)历史违法用地处理。对 1987 年至 1998 年形成的,按照 5 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处理;1999 年至 2009 年形成的,按照占用 农用地 20 元/平方米、占用农用地以外土地 10 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 处理后,可直接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二)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用地行为 分别发生在 2004 年 4 月 30 日前、2007 年 8 月 30 日前、2007 年 8 月 30 日前的,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村集体同意材料的, 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对用地面积达 2 公顷(折 30 亩)以上的村集体工业改造项目, 允许按照项目整体核算上盖建筑物占比,未完善手续的集体用地可以 按土地现状地类(建设用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1.对完善建设用地手续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本村集体使用的, 可以登记到该村集体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原由村集体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的,在征得村集体成员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户代表同意后,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协 议出让给该权利人实施改造。 2.对完善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手续的,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
签订征地协议、已按协议落实补偿、已实施征地,且未因征地补偿安 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用地发 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罚(处理)后按土地现状(建设用地) 完善征收手续。
对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在提供真实、完整的权益转 让协议关系链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以受让人(目前实际权利人)作 为改造主体(协议供地对象),无需历史征地协议签署主体和补偿款 支付主体与目前实际权利人相一致。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后,可采用协 议出让方式供地。原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供地到该自然人为股东且 股份比例与原用地协议约定比例一致的项目公司。
3.村集体自愿申请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报批;完善用地 审批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给该村集体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其与公开 遴选确定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其与公开遴选的合作主体约 定作为改造主体的一方。
(四)对新建建筑面积达地块可建建筑面积 50%以上的“工改 工”局部改造项目,可以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保留 的上盖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协议出让给原权利人,上盖建筑物残 值按市场评估价计入土地价款。待用地完成改造并完善所有上盖建筑 物手续后,由镇街政府将保留的上盖建筑物残值部分价款补助该项目 升级改造。
第十九条【优化奖励措施】“工改工”全面改造项目,以及通过 局部改造使整宗用地建筑容积率达到要求的工业项目,新建工业厂房 同时满足以下 5 项要求的,可以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5 年内(按自然年 度),视改造范围内入驻企业的亩均效益作阶梯式奖励:
(一)项目用地不小于 0.667 公顷(折 10 亩); (二)容积率不低于 1.5 且不高于 3.5,建筑限高 50 米; (三)新建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 6 米,二层以上楼层高度不低于 4.5 米。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作 适当调整; (四)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 4KN/m2; 其中,亩均贡献 30 万元以上不足 40 万元的,奖励 6 万元/亩; 亩均贡献 4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亩;亩均贡献 50 万元以上的,奖励 15 万元/亩。财政奖励连续 5 年,不设奖励封 顶值。奖励资金参照市镇财政收入分成比例由市级和镇街各自负担, 市级分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镇街,由所在镇街政府 奖励给实施主体,功能类镇街自行负担奖励资金。 如通过局部改造范围内入驻企业难以单独核算的,可按新建建筑 面积与整宗用地建筑面积占比,折算市级留成数额。 第二十条【加大扶持村集体力度】对村集体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 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工改工”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按规定计提农业 土地开发资金后全额补偿该村集体,并应当约定配建一定比例的村集 体物业,保障村集体长远发展。
第二十一条【鼓励连片改造】通过实施分类整理后进行统一改 造后并按规定分割或分割销售:
(一)【支持整体规划建设】“工改工”项目在整体规划前提下, 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允许跨宗地集中设置、整体核算,与工业用 房一并报批,不早于工业用房建设、验收,或者与工业用房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
(二)【规范分割及分割销售】对项目用地达到 0.667 公顷(折 10 亩)以上且符合第十九条关于工业厂房建设要求的国有土地上工 业物业,可以按以下规定申请分割销售:
1.产权人自持比例不得小于确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不含补偿留 用部分)51%,自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不少于 15 年。 对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不受自 持时间进行转让。
2.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销售或 抵押,但可以按照不高于厂房分割或分割销售的比例,随厂房一并分 割、分割销售或抵押。
3.分割或分割销售部分的厂房应符合独立通行、独立使用和消防 安全要求,以幢或层为固定界线为基本单位,且幢和层的单元面积分 别不小于 2000 平方米、500 平方米,允许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4.受让主体须为企业,受让后自完成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申请 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已办理分割销售
部分不得申请再次分割。 第二十二条【连片综合改造】完成片区策划后,旧厂房改造涉
及连片综合改造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允许实施联动改造】在保障工业用地保护面积不减少
的前提下,“工改工”地块可以与 “工改住、商”地块形成一个联 动改造单元,“工改住、商”用地须按规定无偿移交建设用地或建 筑面积。联动改造单元应当优先办理“工改工”项目用地、规划报 建等手续。
(二)【规范“工改 M0”】通过“三旧”改造改作新型产业用 地(M0)的项目,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的,经市招 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产业准入后、拟定改造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 准实施。单个项目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 2 公顷(折 30 亩),原则 不超过 25 公顷(折 375 亩),容积率不低于 3.5 且不高于 6.0。涉 及土地价款、用地贡献、分割销售及项目监管等要求的,按照《中 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三)【明确“工改商”要求】对工业用地保护线划定规划范 围外、符合规划、宗地面积不小于 0.667 公顷(折 10 亩)的国有 工业用地,在按规定无偿移交政府建设用地或建筑面积、补缴土地 价款并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有关蕞小分割单元 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权利人将用地改造为商服用途。村集体自 愿申请将旧厂房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自主改造或与有关主体合作
改造作商服用途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简化历史建设处理】对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建成使用至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面积达到用地面积三分 之一及以上,经属地镇街政府核实并出具意见,符合“三旧”改造 要求的,申请实施改造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非闲置土地, 改造主体可凭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批复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 工报建手续。
第二十四条【允许延长使用年期】根据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允 许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法定蕞高使用年限变更出让终止日期,按 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表决同意,由集体建 设用地受让方实施改造的,双方可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参 照国有工业用地法定蕞高年限延长流转年限并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旧厂房微改造过渡期政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 工业用地,拟改造方向符合行业专项规划或控制线详细规划、技术 标准,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环保等要求,经批准用作以下 用途,享受按原用途使用 5 年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届满前 6 个月 内可以申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一)公共服务事业:教育、医疗、体育、养老社会福利机构 等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项目;
(二)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互联网产业、研发设计、科 技服务、信息服务、总部经济、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现代旅游、
商务会展、金融服务等。 上述旧厂房微改造可凭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批复办理规划、建设、
消防、环保等行政审批及商事登记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推进联合促改】建立健全城管执法、自然资源、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多 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完善用地手续、 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分类采取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土地处置、依 法罚款或拆除措施,关停消防、安全等不达标、影响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的危旧厂房。建立落后产能企业甄别认定规则和落后产能企业 清单,推进用水、用电、用能、排污权等差别化配置机制。对存在 安全隐患、未限时整改、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加强协议监管】建立项目批后监管制度,对享受 相关优惠政策的项目,在监管协议中明确动工、竣工时限,投入、 产出、违约责任等内容。联动改造项目监管协议还应明确联动改造 监管内容。对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中府〔2018〕57 号)、《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 府〔2019〕6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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